工程机械车辆买卖纠纷之以次充好
20012年10月23日,绵阳市工程机械管理所接到了一起买卖纠纷的投诉。随后,绵阳市工程机械管理所长吴晓波,副所长郑波热情接待了本次纠纷的投诉人赵XX,杨XX。经过绵阳市工程机械管理所所长吴晓波,副所长郑波详细了解,情况如下:
2012年10月13日,赵XX,杨XX,由殷XX介绍在李X处购买一台装载机(品牌:柳工,发动机型号:8787006X,车架号:ZL50CL100096X),价格为156000.00元整(十伍万陆千元整),李杰(全权代理此次交易)向赵XX,杨XX出具了一张该装载机合格证书和收据以证明车辆买卖完成。随后,赵XX,杨XX将装载机保养,清洁发现车辆发现如下问题:
1. 发动机品牌型号与出厂车辆发动机型号不一致,经了解,该装载机出厂发动机品牌为康米斯,而现在的发动机品牌为淮柴。
2. 经维修人员检修发现,该装载机完全无法正常工作。
3. 维修人员检测,该装载机有可能是组装机,而且无法保修,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于是,赵XX,杨XX向李X提出退货,李X向委托人讲明情况,委托人不同意,于是双方产生纠纷。随后,赵XX,杨XX向绵阳市工程机械管理所投诉。
绵阳市工程机械管理所所长吴晓波,副所长郑波了解此情况后立即驱车带领管理所工作人员前往青义镇李X处详细了解情况,到达青义镇派出所后,请派出所工作人员协助调查此次事件。然而,李X因有事在外地赶不回来,于是管理所通知李X等2012年10月24日上午9点到管理所办公室进行核实。
2012年10月24日上午9点,代理人李X,介绍人殷XX,原车辆车主钟X,投诉人赵XX,杨XX也随后赶到本管理所处理本次案件。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安排双方人员在会议室先自行调解,双方由于意见分歧较大,而产生了激烈的争执。管理所所长吴晓波,副所长郑波,让双方先冷静一下,详细的了解了本次纠纷的前因后果,以保证本次案件能公平,公正的解决。
随后,在绵阳市工程机械管理所所长吴晓波,副所长郑波的耐心的调解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李X,殷XX,钟X意识到,以前认为工程机械没有正规部门监管,可以自行更换发动机而无需在出售车辆时向购买方说明是错误的,也明白了隐瞒事实真相的交易是不合法的,于是接受了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调解,而投诉人赵XX,杨XX也愿意接受本管理所的调解,随后双方沟通后一致达成协议:李X,殷XX,钟X答应向赵先泽,杨周礼退还购机款155000.00元整(十伍万伍千元整),赵XX,杨XX负责将该装载机完整的送回购买地点,由双方人员一起前去提取车辆。事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绵阳市工程机械管理所的调解表示满意,也希望有一个正规的,专业的监管部门对工程机械车辆进行一个全面的监管,也希望政府部门能早日出台一部适合工程机械的监管条例的法律法规。而本管理所的成立,也让经营工程机械的业主觉得在遇到工程机械车辆纠纷时,有了一个可以信赖的部门,可以公平,公正的处理各种机械车辆纠纷,能够解决广大业主在经营中遇到的很多实际的问题,确实是工程机械业主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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